《无视禁鞭令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孝南警方已依法行政处罚7人》

自去年12月1日孝感城区禁鞭令实施以来,警方共查处涉鞭违规违法行为6起,行政处罚7人。

2016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谌某某在车站街长征北路车站工业园内违规燃放烟花炮竹,被车站派出所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2016年12月9日8时许,书院所民警在书院街航空路执勤时,发现锦绣后湖4期一门面店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将违法行为人秦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予以罚款处罚。

2016年12月20日10时许,书院燃放烟花爆竹,后将违法行为人袁某某传唤至书院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2016年12月26日9时许,新铺所在辖区治安巡逻时,发现位于新铺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华夏龙成”小区一期内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016年12月28日,违法行为人张某主动到新铺所接受处理,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2017年1月8日,书院派出所查获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肖某、余某某。 经查:2016年12月3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肖某、余某某在槐荫大道河口大桥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两名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分别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2017年1月13日10时16分,在孝南区槐荫大道224号门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其儿子结婚时燃放鞭炮,新华派出所依法对其行政罚款处罚。

孝南警方有关负责人重申,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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