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店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店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经营门店,外卖小哥应保持个人卫生……1月22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对外卖平台和入驻商家作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线上线下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应当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履行七大主要义务

  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最高罚款20万元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备案、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七大主要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相应义务,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外卖小哥要懂“规范”

  配送过程须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送餐环节是网络餐饮服务中的重要一环。如何打通外卖安全的“最后一公里”?《办法》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要求送餐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压实主体责任

  食药监管部门严把入网标准

  《办法》施行后,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履行备案、审查登记、信息公示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原料控制、加工操作过程,在上网准入、规范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机构名称等,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该局将按照《办法》,严把入网标准,切实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标注含有“网络经营”项目的方能入网;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且标注含有“网络经营”项目的允许入网经营。持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其它凭证等均不得入网经营。 

(作者:董晓芳)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