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转供电收费新规
无法“转改直”的用户有了“明白账”
孝感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通讯员刘继龙 4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严格执行《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适用本办法。这也标志着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将有一本“明白账”了。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对转供电主体收费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仍然违规加价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立案处理,绝不姑息。对转供电主体收费信息公示不规范、违规收费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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