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续一)




4.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车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出租车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受理电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运营过程中使用手机等智能工具进行视频、音频通话、网络直播等影响驾驶安全和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5.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细则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驾驶员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

(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登记;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

(四)物价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网约车计程计时计量监管;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经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共同做好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网约车营运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处理投诉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至2023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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