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了新变化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上月印发。那么,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呢?笔者日前就此向市残联进行了专门咨询,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单一由残联核定相关数据,地税实施征收,改为残联只核定安残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资料,经审核后,将认定了的残疾人职工信息发送给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再到残联年审申报,一律到地税部门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征收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是部门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

四是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是安排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六是公示制度: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李智芬 马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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