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为重大行政决策立“规矩”
必经五大法定程序 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记者7月4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管理机制、程序设计、执行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政府决策立下“规矩”, 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规定》指出,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规定》同时设计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协商协调、合法性审查、决策听证、集体审议、决策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等9大制度,以此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顺利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开展民意调查,其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参考依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规定》指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合法后,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失误、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的出台将用制度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符合民主、法治、科学与理性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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