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
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现场
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吴发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演变历程
一、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一是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
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同时,明显加大了后续监管力度,提高了企业合规性要求。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一部分 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贸易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从税法上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的生产或销售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销售的出口产品前道环节所含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付,即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传统的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即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国实行出口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服务出口。
二、出口退税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惯例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不尽相同,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产品退还和免征本国已(应)征收的间接税。
(二)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对出口的产品,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
(三)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就是将出口产品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出口。反过来,未征退税或征少退多,出口退税又变相成为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招致贸易国的报复,同样不利于出口。
我国目前没有实行“零税率”的原因:
1.由我国国情决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鼓励出口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是出口退税的安排也要在国家财力承受的范围内。
2.由我国税制结构决定。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辅的税制体系,而欧美等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所以可以全部负担流转税。
3.实行不同的退税率有利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
(四)宏观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在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根据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国民经济状况调高或降低总体出口退税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产品设立不同的出口退税;对少数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以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国家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出口退税率,可以达到改善宏观调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以及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等目的。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我国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基本要素包括:企业范围、货物劳务服务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和预算级次等。
三、出口退税的税制要素
(一)企业范围
1、经营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不包括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的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实务中,我们通常把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称为生产企业;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为外贸企业。
(一)企业范围
2、经营视同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主要包括:经营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经营报关并运入到境内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企业;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生产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航空供应公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耗用水电气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以及经营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3、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出口退(免)税对象的范围
出口退(免)税对象,又称出口退(免)税的客体,是指对哪些项目实行出口退(免)税。目前出口退(免)税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服务等三大类。
货物
1、出口货物。
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自营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自己的货物;委托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是外贸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营的视同出口货物。
⑴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除外)。
⑵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⑶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⑸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劳务
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包括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该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进境修理修配后复出口的货物和国际运输工具两大类。
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出口退(免)税的税种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出口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四)退免税计算方法
近20年来,我国实行过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免退税、免抵退税、免抵税等四种。目前实行的是只有免退税、免抵退税两种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四)退免税计算方法
近20年来,我国实行过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免退税、免抵退税、免抵税等四种。目前实行的是只有免退税、免抵退税两种办法。
2、免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按照进项金额与适用退税率的乘积作为应退税额,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那么进项金额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转入成本。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均实行这一办法。
第二部分 出口退税管理
一、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一)每月申报期限:每月增值税申报期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年度申报期限: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申报期
(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生产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外贸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3)年度免税申报期限:次年5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
出口企业对上年度出口的货物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内仍未申报的,可在5月份申报期内作出口免税申报。
(4)上述期限内对上年度仍未申报的,将对其作征税处理。
(三)延期申报
可延期申报七种情形: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出口退税收汇管理
(一)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二)违反政策规定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1)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2)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三、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
(一)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二)违规处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 出口退税促外贸措施
一、审批权限下放
审批权限下放,我市自2008年开始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2014年全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已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局,2016年试点外贸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今年准备扩大范围。审批权限的下放,精简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速度,实现出口退税一级审核、一级办理。一是减少了资料审核环节。由过去的9个审核环节减少为现在的4个;二是缩短了资料传递时间。避免出口企业往返市局与县(市、区) 局,全市出口企业的退税审批时间平均减少7天以上。
二、精简报送资料
一是减少报送份数,我市出口退税申报表单有原有的一式五份精简到一式三份,到目前的一式一份;二是减少报送类型,取消了部分表证单书报送。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退税效率,税务机关还在研究进一步简化资料、流程。
取消报送的表证单书及资料列表:
1、《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3、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结汇水单
三、企业分类管理
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新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对于审核无问题的出口退税办理时限: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四、开展无纸化申报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五、提升退税服务
运用“互联网+便捷退税”思维,不断的拓展退税服务深度和广度。远程服务,大力推行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做到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电子数据的预审核和申报;提醒服务,运用QQ、微信等互联网媒介,将税收政策以及各类业务提醒发送到出口企业手中,避免了出口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贴身服务,“5+2”全天候辅导出口企业解决日常遇到的政策和操作问题,保证企业申报零障碍;深度服务,深入出口企业帮助建立出口退税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税企合作机制,规避税企双方风险。
孝感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鲁强华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政策宣讲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月5日通过,2017年4月1日施行。这是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大举措。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现实考量】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和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内容涵盖不全、规定细化不够和刚性约束不强的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统筹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工作在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然而,我市城乡规划编制、许可和实施管理实践中矛盾和问题突出,亟需一部更加完善、细致、有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法治意识有待增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还不到位、不深入,一些单位和个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规划编制质量有待提高。有的规划没有经过严密细致的科学论证,前瞻性、科学性不够,有必要完善相关编制制度和程序。三是规划监管执法有待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健全,规划批后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四是乡村规划管理基础薄弱。
【时代机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城市建设发展作出了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也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市抢抓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机遇,探索出了一条“全域规划、产业支撑、设施延伸、服务覆盖、文明生态、治理创新”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路子,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全面落实全域规划、打通规划、提升规划和执行规划的要求,亟需地方性法规依法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成果,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包括我市在内的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立法权。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生态资源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依法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活力与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出台《城乡规划条例》势在必行。
【激活动能】近年来,孝感“三情”结合找科学有效路径,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坚持“孝汉一体、云孝一体、市区一体、城乡一体”四个一体化的工作路径,形成了1个城市带为龙头、5个县市城,30个重点镇为骨干、100个示范中心村为“1531”城乡规划空间体系,夯实了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鄂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华孝文化名城和具有水乡园林特色的宜居休闲城市”基础。孝感作为建设全省多级发展一级中的重要一级,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调控和约束,抢占先机。
一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城乡规划激发新动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低碳、生态发展,已成为新时期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任务。
二是加快推进城乡融合需要城乡规划集聚新动能。孝感是全省唯一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统筹城乡发展已进入了全面推进城乡融合的新阶段,做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文章,是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新使命。
三是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需要城乡规划新动能。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是我市发展新阶段解决新问题的重大战略抉择,如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空间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好产业发展与城乡空间布局,为大平台大产业大企业大项目建设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也是城乡规划面临的又一课题。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八章、六十五条,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城乡规划体系和管理体制】根据孝感实际,把乡规划与镇规划列为同级规划,并规定乡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体现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条例对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市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市)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二是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乡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四是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制定和修改】科学制定城乡规划是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规定了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并对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划,明确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城乡规划制定体系;设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明确了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区段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和管理】为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条例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就上述规划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内容予以明确。其中突出了以下重点:一是在第三十三条优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二是设置了建设工程开工前放线、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验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等操作流程,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三是对城乡规划建设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难点、热点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四是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职责。
【公众参与】为推进城乡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城乡规划的社会参与制度,并在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环节均对公众参与的权利和渠道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和规划报批前,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二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和修改规划前,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特别是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三是在规划监督检查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惩处力度,条例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从强化政府职责着手,细化、补充了相关规定: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及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规划管理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防控和拆除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职责,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作了规定。三是细化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分类认定和处罚标准,合理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执法行为。四是针对违法建设停工难、拆除难等问题,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并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1.《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深化了哪些内容?
《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孝感实际,对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行为作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针对责任主体不明、机构设置不完善、投入保障不足、技术人才缺乏、公众参与较少、执法手段不够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解决。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机构性质;二是明确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城乡规划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开办法,鼓励公众全程参与规划;四是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防治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执法手段。这些对于引导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条例》对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什么要求?
《条例》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夯实责任,细化措施: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二是加强城乡规划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三是要依法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提升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四是要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建设监督,维护规划严肃性;五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六是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社会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七是要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3. 对城乡规划建设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难点、热点问题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1)关于分期建设。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经批准的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2)关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综合考虑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
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属于危房确需改造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4. 作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手续?
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手续就是申请办理“一书三证一证明”。即,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具体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申请办理。
(1)关于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包括申请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分: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②批准类项目的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核准类项目的申请报告;③拟选位置的现状地形图;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及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还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④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所附宗地图;⑤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关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③土地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文件;④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大型项目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①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②将审查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组织听证。③审查合格后,划定建筑红线图。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合格后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关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手续(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③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4)关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①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②建筑物外墙装修完毕,地面达到硬化要求;③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踏勘,对照测量成果报告,核实规划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未依法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具体组织实施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止。
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并接受许可机关对建设过程的规划管理:①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放线。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不予放线;未经放线的,不得开工建设。②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后续施工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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