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张女士向《党风政风热线》栏目组咨询,她的手机中有一张欠条,能否打印后,据此起诉主张债权?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的答复是:
一、首先需要确认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张某目前仅能提供欠条的,尚无法确认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补充借款人收到全部借款的相关证据。
二、张某原则上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进行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后就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只有在债务人无异议并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若经法庭质证且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或将承担败诉风险。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若经过法庭质证,张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张某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张某或将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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