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
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市经信委党组成员于明川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周荣华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周荣华:
一、我国政府质量奖的由来
我国的政府质量奖主要奖励有效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及各类组织。
“卓越绩效模式”源自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它是一套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绩效的管理理念和准则。它不是目标,而是提供一种评价方法。通俗讲就是一套标准答案。
“卓越绩效模式”是美国于1987年创建的一种世界级企业成功的管理模式,其核心是强化组织的创新活动和顾客满意意识,追求卓越的经营绩效。20多年来, “卓越绩效模式” 得到了美国企业界和管理界的公认,该模式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和学校。后来,世界各国许多企业和组织纷纷引入实施,其中施乐公司、通用公司、微软公司、波音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等世界级企业都是运用卓越绩效模式取得出色经营结果的典范。 目前,世界上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运用“卓越绩效模式”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质量奖标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已成为继ISO9000标准之后又一波及全球的管理热潮。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企业面临全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是摆在广大已获得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卓越绩效模式是世界级成功企业公认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也是我国企业在新形势下经营管理的努力方向。
2001 年起,中国质量协会在研究借鉴卓越绩效模式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启动了全国质量奖评审,致力于在中国企业普及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方法,为中国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并取得出色的经营绩效提供多方面的服务。200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04),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激励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经营,增强企业乃至国家整体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我国正式启动质量奖评审。
二、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基本情况
1、什么是政府质量奖?
政府质量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质量管理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旨在促进所在地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改进经营绩效,强化和提高本国、本地区的产业竞争力,是国内外通行做法。
据了解,在世界上,自1987年美国立法设立政府质量奖(亦称总统质量奖),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政府质量奖;在我国,自2004年深圳市设立“市长质量奖”,目前已有27个省(市区)、200多个市、300多个县设立了“政府质量奖”。2013年12月12日我国表彰了首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的组织2个,获提名奖的组织43个。
2、为什么要举办政府质量奖评定?
我市是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质量奖评定的市级政府,政府质量奖的设立,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孝感建设“湖北的苏州”,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大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把设立政府质量奖作为强化我市质量工作的一项重点措施。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是为了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
3、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有哪些意义?
一是发挥标杆作用,通过评审奖励市政府质量奖,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全市质量事业发展标杆,为全市企业提供学习的榜样。
二是发挥带动作用,通过评审奖励市政府质量奖,激发带动全市企业重视质量、维护质量、提升质量,建设品牌海南,打造国际品牌。
三是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追求质量、爱惜质量,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将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进而促进质量升级,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特殊意义和重要作用。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必须注重质量升级;实现质量水平升级,必须注重质量管理;而创新质量管理,必须注重标杆示范。
4、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如何组织实施?
为提升市政府质量奖的含金量,从2015年开始,由每年评定一次,改为每2年评定一次,第五届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已于今年9月启动。该奖项的评定是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原则上每年评定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已经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评定政府质量奖。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暨孝感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5、市政府质量奖如何申报?
市政府质量奖是孝感市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奖项包括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励给市内组织,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6个条件:
(一)在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6、市政府质量奖如何评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申报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我市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及配套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作为评审标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须过五关:
①资格审查。由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名单。
②组织评审。由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依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③审议表决。由质量强市办综合评审组的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名单,并将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审议表决,确定初选获奖名单。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质量强市办提出,报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审定。
④初选公示。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强市办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审查。
⑤审定批准。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孝感市政府审定批准。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分50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7、什么情况下不能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8、市政府质量奖如何奖励?
为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真正重视质量工作,市政府决定重奖市政府质量奖获得者。对获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大力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更多的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参与政府质量评审。
(二)组织好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将我市各个行业最卓越的企业评选出来,并促进他们成为行业的标杆。
(三)组织我市各个行业专家,有针对性开展卓越绩效专家诊断,为我市企业问诊把脉,促进我市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市质监局标准科副科长黄勇
市质监局标准科副科长黄勇: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是企业标准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措施,抓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要求;因此,加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宣传和解读,引导企业通过平台自我声明和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意义重大。
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涵义是指企业自主将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上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交付时应符合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功能要求,相关产品的性能要求等。产品标准不应含有企业的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企业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1、企业自行确定公开标准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权对公开标准信息进行修改、更新。
2、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企业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笥负责,并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3、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要求。
4、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为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提供服务,完整、公正的记录并公示企业在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的信息。
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与服务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是企业标准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标准备案。
(二)企业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虚假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并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开展评价,当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
(四)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清单以及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服务,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评价与咨询工作。
(五)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对既不备案也不公开标准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六)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动行业部门制定政策措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八)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活动中,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三、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一)实施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是质量、标准化的主体;只有扭住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才能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抓标准质量提升才有动力和希望。二是企业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由于企业标准数大面广,每个企业都有相关企业标准,累计上百万,而且企业标准水平低等问题突出,所以迫切需要改革体制机制,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升新型国家标准体系竞争力。三是企业标准是标准升级的中坚力量;企业标准定位为市场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因此作为标准创新的源头,提高企业标准水平,是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有利于促进质量提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质量需求。
(二)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方式为突破,简政放权,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放、管、扶”质量治理新格局。
(三)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依法推进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创新,以转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式为突破,修订完善企业标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企业标准管理机制,建立并运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监督机制。
2.需求导向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理清社会各方对企业标准管理与应用的诉求,多层次、多角度提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建设需求,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治理体系架构。
3.统筹协调分工实施相结合。建立统一管理的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工作目标,不断梳理完善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制度工建设。建立专家督导制度和项目进程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调理工作要求。
(四)、目标任务
1、完善法规制度。以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为主要目标,研究制定、修订《质量促进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明确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义务。各地方应该按照改革要求修订完善本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创新治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运行顺畅、权责统一、监管高效、社会共治的治理机制。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公开和声明的行为,建立社会各界获取信息、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第三方机构评估行为,提升评估结果的科学性。通过企业自主声明公开标准,强化企业质量水平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建立以标准为竞争要素的市场新规则。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企业声明公开标准的监督。
3、健全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公益性的标准化专业机构为主,以市场化的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标准化服务资源体系,依托公共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展标准服务、整合标准数据,为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公开平台服务和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标准信息查询和技术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理性消费的标准指引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标准支撑服务。引导和规范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探索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技术服务体系。
4、优化监管体系。建立企业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企业声明公开的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将企业公开声明的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明示担保,探索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缺陷召回、产品“三包”、口岸检验等现有监督制度,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引导鼓励广大消费者监督企业实际质量和标准水平与公开声明内容一致性情况。加强对企业公开声明标准水平及一致性情况的信息披露,对达不到公开声明标准水平的企业和产品列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声明公开标准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以及媒体监督情况,对企业质量信息进行评级,构建以质量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质量监管体系。
5、搭建信息平台。搭建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支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研究制定全国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推进平台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和部署,提升平台系统的服务能力和安全水平。各级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设置相对独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对过开放数据接口,将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实时传送给全国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开展公开活动、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共享、服务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五)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规定的任务和目标,改革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1、试点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开展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丰富和完善制度内容。组织研究并提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基本构架,完成理论研究、法律法规梳理、制度设计、系统平台设计等基础工作。启动《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和《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工作。
2、建设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2月):深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争取将《质量促进法》纳入人大立法项目。配合国家法制部门开展《标准化法》的修订,研究论证相关法规制度,继续深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共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完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完善政府质量监管模式,逐步引入质量社会监管,制定参与监督各方的行为规范,建立依托管理平台的监督模式。
3、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成《标准化法》修订。建成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第三方服务体系,完成管理机制运行的升级配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依法有序推进。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激励政策,调动企业全面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1、要做到“管而有力”。一是要依法监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视同完成备案。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在《标准化法》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要按照标准化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标准化条例、规章,都是对公开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二是要明确监管责任。《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标准向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公开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坚持属地原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以往在企业标准书面备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做法要继续坚持。鼓励地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办法。三是要明确监管方法。建立以随机抽查、比对评价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既要对公开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企业执行公开企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消费者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核实处理。
2、要做到“活而有序”。一是要开展企业标准的比对评价。要发挥地方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围绕市场需求、监管需求、消费者需求,对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比对评价,寻找高标准、推出高标准。二是探索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标准关键指标开展排行,鼓励第三方机构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在企业标准排行时,首先要对公开企业标准要进行整体评价,确认该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发布前,要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核实该企业近年来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标准等情况,确保企业标准排行榜专业、权威、可持续。三是完善企业标准价值链。对企业标准排行榜中的企业标准与企业产品质量、品牌打造、效益情况都要一并掌握,形成高标准、高质量、创品牌、增效益的链条,提高标准对质量、品牌、效益的贡献率。
四、湖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快推进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15〕133号)和《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5〕58号)的要求,省质监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公开声明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质监标函〔2016〕6号),决定从今年元月8日起至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从2017年初起,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在公开指定的网址上自我声明并视同完成标准备案,试点目标就是放开搞活企业标准,让企业标准化创新活力充分释放,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省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完善,与国家相关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领域和数量不断扩大,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数据初步形成;探索完善监督评价机制,促进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五、孝感区域内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孝感质监局按照各级的通知要求,也同步在孝感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2期,到以华工高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产品为重点的32家企业宣传指导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发放宣传资料500余张;发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简报2期。截止十月份,孝感市已有192家企业有241项标准实行了自我声明,占全省总量6%,此项工作正稳步有序地顺利开展。
六、关于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思考
一是加强服务与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开展标准比对和评价活动,让企业形成高质量的标准;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监督,核实企业标准的有效性、正确性等。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督促企业主动公开。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配套相关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宣传。针对基层标准化工作人员和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仍需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培训和宣传。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鼓励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提升企业标准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局副局长宋强
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局副局长宋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应运而生,下面就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关内容做一简单阐述。
一、什么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简单说就是将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包括经营活动参与者、消费者、相对交易人等能及时查询的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企业信息公示实质上是企业作出郑重承诺,承诺的内容只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企业信用的各类信息,承诺对象则是整个社会公众,包括已经或者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在社会监督的机制作用下,企业有承诺必然践诺,不会轻易违背承诺。二是增强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自律,推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推动政府转职能。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改变了行政机关过去在市场监管中大包大揽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从而决定资源或增或减的配置于不同企业,调动市场各方面的活力和积极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四是减轻企业负担。企业信息公示采取网上报送方式,相对于传统年检较少了审批和报送纸质资料的环节,减少了政府部门对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的干预,免除了企业“两头跑”的辛劳。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构成环节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由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三个部分构成。
信息公示是指企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分别作为实施主体依照法定的范围和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是前提环节,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的载体,是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的源头和基础。
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为规范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信息监管是中间环节,是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执法过程,是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检验过程,是进行信用约束合法性的依据。
信用约束是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顺利实施而采取的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而督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信用约束是后续环节,是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息监管作用的保障措施。
这三个环节组成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完整链条,存在一个前后相继的次序关系。先有信息公示,再有信息监管,最后是信用约束。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的载体;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是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及时,充分发挥信息公示作用的保障。信用约束不是开展信息公示工作的最终目的,之所以要有信用约束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为全社会提供更有价值、更便利的信息资源,从而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降低,能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提升。从信用约束措施的目的来看的话,又回到了信息公示这个出发点上。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呈现循环向上的维护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发展趋势。
三、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
公示企业的信息主要分三部分:一是企业基本信息,即工商登记,部门许可信息。其中工商登记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动产抵押信息等。二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和即时公布信息;三是政府各部门从职能出发,实施对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处罚信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社会荣誉。三种信息在一个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集中展示,形成企业完整的社会信用形象。
1、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企业即时信息报送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企业信息公示注意事项
1、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企业年度报告于每年元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在线填报公示,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年度报告予以公示。7月1日零时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填报功能将关闭,不再接受企业年度报告的在线填报。对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企业可以自行在线打印纸质年度报告书存档,不需要另行向工商机关提交纸质年报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报送的信息的时间节点为企业所报年份12月31日。
2、即时信息填报时间。企业在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以外,根据《条例》规定还应履行即时信息公示的义务。《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信息修正和修改。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年度报告信息在6月30日以后就不能再修改和更正。特别注意一点是,不论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的更正,前后的信息都会同时被记录和公示。最后说明一点,企业自行对其公示的各类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对象
年度报告对象企业为上一年度存续的所有企业,即截止上一年度12月30日前已经设立和存续的企业,包括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设立存续的所有企业。对截止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企业仍处于存续状态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换句话说也就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长期未经营,但未被工商部门吊销的企业仍有义务报送年度报告。
六、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企业年检制度的区别
目前实施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以前实施的企业年检制度有五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定位不同。年检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定位是报告公示。二是主体不同。原来年检的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戳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无需审查。四是内容不同。年检内容和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如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五是法律责任不同。企业未依法办理年检的,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约束手段。
七、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统称为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为规范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它的目的是为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它的主体对象是企业,具体对象是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它的性质是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企业有配合的义务。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企业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即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或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二是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即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当前,对企业开展信息监管手段主要有五种。一是震慑虚假公示行为的信息抽查;二是跟踪监管公示行为的责令公示;三是记录不良公示行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企业违法企业名单;四是服务监管公示行为的查询受理;五是主动监管公示行为的大数据分析比对。这里重点讲讲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年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企业总数不得少于辖区企业总规模的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日常抽查一般以实地上门核查为主,实施核查时一般有两名工作人员,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检查的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义务在检查人员填写的核查记录表上签字,或使用企业印章对核查记录予以确认。
企业抽查的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六种情况,工商部门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企业名录下并对社会进行公示。
八、企业信息公示的违规责任和失信约束
(一)企业信息公示方面的违规情形和相关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方面的违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即时信息;二是工商部门责令公示相关信息,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三是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不予配合工商部门抽查情节严重;五是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公示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四种情况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黑名单”。
不予工商抽查配合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二)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办理贷款、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各类资格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职务等居多社会和经营环节中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准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副科长骆俊雄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副科长骆俊雄:
商标具体而言就是一种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它不仅是企业管理水平、产品品质、商业信誉、服务质量的综合反映,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特别是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可以说,谁拥有更多的驰名、著名商标,谁就拥有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一、全市商标发展概况
截至2016年6月底,我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为10874件,居全省第5位;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3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15件、省著名商标118件,分列全省第7、6、5位。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商标发展势头迅猛,有效商标总量、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著名商标数量分别较十一五末增长了166.8%、333.3%、366.7%、255.3%。
二、商标奖励政策
2013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推进品牌强省建设视频动员大会。会后第3天,孝感市召开了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成立孝感市推进品牌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全市之力狠抓商标发展。涉及到企业商标奖励政策具体解读如下:
1、湖北省政府对驰名、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政策:
2007年1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意见》中明确“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各行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获核准的,给予适当奖励”。根据《意见》精神,省政府每年对驰名商标获得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行业组织奖励20万元。
2、孝感市政府对驰、著、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政策:
2009年8月,孝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孝感政发【2009】18号),出台一系列红利政策推进商标发展;2012年出台的《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市级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中又专门设立了“商标发展奖”:“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因财政体制关系,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财政兑现,市政府奖励市本级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对照上述文件标准兑现辖区内名标企业的奖励。
说明:以上两项奖励政策互相不冲突,可以叠加。如市直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可获得省政府奖励50万元、市政府奖励40万元,共计90万元;市直行业组织或协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成功的,可获得省政府奖励2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共计30万元。
三、商标培育升级
商标培育的方向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孝感市知名商标(孝感市)、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
1、孝感市知名商标
原则:鼓励、支持;
依据:《孝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将修订为孝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基本情况:按上述认定办法,每3年评选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参与续评。从2003开始评定,截止目前已经认定了四届,修订后的《孝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启动第五届孝感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包括:
(一)其商标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或使用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二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可靠、安全,市场信誉良好;
(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县(市、区)同行业前列,在全市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
(六)商标权人商标法律意识强,商标使用、管理规范,保护措施健全;
(七)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2、湖北省著名商标
基本情况:每年均可以申报,一旦认定有效期为5年。每年申报时间大致在9-10月,下一年度6-10月份出结果。目前孝感共拥有湖北省著名商标118件,居全省第5位。
申报条件包括:
(1)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2)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3)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3、中国驰名商标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孝感市全面实施商标强市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全市品牌强市建设工作,驰名商标争创工作上连续取得突破。2011年以前驰名商标3件;2011年度新增1件“神丹”;2012年新增3件“大禹”、“黄麦岭”、“龙王恨”;2013年新增3件“乾坤”、“康欣科技”、“悟道尖”。2014年新增“舒氏”,2015年新增“孝感牌”、“天仙配”,驰名商标总数达到13件。 驰名商标申报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广告投入与商品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长;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项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所熟知。
同时,新《商标法》自2013年修订后,许多企业对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外包装宣传这个禁用条款在认识上产生误区,认为驰名商标不能宣传就失去了申报的动力。
但是,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驰名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无形资产价值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巨大。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通常其产品的科技含量更高,营销网络资源更好,且商标注册时间长、产品质量好、品牌影响力广,因此在企业上市、吸引投资、改制并购、申请质押贷款等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都会充分考虑驰名商标具有的更高商誉和更大影响力。从无形资产价值上来说,驰名商标相比普通商标的优势更明显,能大大增加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比重。随着不断使用和宣传,驰名商标的商誉和价值也将持续增加,从而对于企业从事市场经营行为起到固定资产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
法律价值
可有效防范自己商标被淡化,合法扩张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
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会得到主动保护。
已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更易主张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
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与他人在后企业字号冲突时,更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在民事诉讼中会有证明优势。
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会有证明优势。
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要求工商机关收缴对方侵权标识甚至商品。
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主张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
对他人在不相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主张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
四、商标专用权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同时附送商标权利人有效的权利证明。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近年来,孝感市局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近五年来,共立案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案件1919起,案值3603万元,帮助湖北乾坤集团、孝感舒氏集团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区域联合打假,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企业如果有商标维权需求,可以直接与孝感市工商局联系,电话0712-2700676。
五、商标注册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
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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