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9时30分,吴女士骑行牌号孝感105***电动自行车在长征路机动车道直行,因处置不当与前方正常行驶转弯的轿车尾部剐蹭,造成轿车尾部轻微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经调查,该起交通事故由电动车骑行者吴女士负全责,轿车驾驶人无责。
经保险公司核定鄂AL2***号车损800元,由牌号孝感105***号电动自行车车主吴女士承担赔偿损失。因吴女士前几天给电动车上牌时,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保险,所以事故中,吴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第三责任险赔偿720,她个人只承担80元的经济损失。
(孝感广电全媒体记者 方灵 通讯员 李太峰 邹晨 )
编辑:彭丽雯 实习编辑:黄琦彦
审核:黄黎
终审:吴志军 魏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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