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政策 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
我市调整慢性病政策
记者2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期该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疾病待遇及申报程序通知》,新政策较原慢性病政策有了较大调整,给全市慢性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据了解,此次门诊慢性病政策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调整——
对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及门诊重症疾病制定了准入标准;
对门诊慢性疾病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评审时间、评审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患者每年下半年申报,年底评审,次年享受待遇,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按季申报,按季评审,下季度享受待遇,门诊视同住院疾病患者按季申报,按季评审,申报当期享受待遇;
将职工原慢性病按病种统一设置一个限额标准,不分轻症和重症两个档次;
对门诊慢性疾病的就医购药进行了规定。三类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均实行定点制度,患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报销;
将门诊慢性疾病划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包括高血压、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等12个常见慢性病病种,每个病种分职工、居民设置了病种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内,职工先由个人承担600元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上合规费用医保基金按60%比例支付。其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标准费用)由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40%,属公务员补助对象的,由公务员补助经费支付40%。城乡居民不设起付线标准费用,其合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第二大类是门诊重症疾病,包括重型精神病、脑瘫、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25个较少见疑难重症疾病。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患此类门诊重症疾病,一个年度内,其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为5万元;居民为3万元。6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费用,居民按50%比例报销;职工按70%比例报销,其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标准费用)由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30%,属公务员补助对象的,由公务员补助经费支付30%。第三大类门诊视同住院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三大病种。此类病人一个年度内其门诊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只承担一次起付线标准费用,其报销比例参照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此次政策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据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慢性病政策有四大特点:一是统一了七个县市区慢性病政策;二是扩大了慢性病病种范围,增加了25个慢性病病种;三是提高了慢性病病种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如原城镇居民慢性病限额标准为800元,现按病种分别调整为1600元、2400元、3200元,职工报销比例,原来为在职报45%,退休报55%,现统一报60%;四是职工慢性病不分轻症和重症,统一按原重症限额标准作为病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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