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5月1日起施行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快件丢失损毁等可要求赔偿……记者从市邮政管理局获悉,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法规对寄件人的隐私保护、快件丢失后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冒领、私拆他人快件等将受处罚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如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这些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如发生,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可要求赔偿

  《条例》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网点停摆应向社会公告

  逢年过节,部分快递公司会出现网点停摆、快件积压的问题。《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未做到,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作者: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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