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2018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孝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完成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落实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和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等方面。

《办法》规定,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孝感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组织,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考核采取各县(市、区)自评与市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上报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所有材料不得篡改、伪造,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查,确定各县(市、区)考核等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整改。

《办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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