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评选
授牌期内被立案查处的将取消示范资格
10月9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我市正开展“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保障百姓用药安全。
据悉,“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参评企业必须连续3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被食药监部门查处或正在查处的,药品安全信用(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连续3年评定为“守信”等级且3年内未被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销售服务、虚假宣传等原因投诉过的。新开办的企业必须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
创建活动对参评企业负责人资格和营业场所规模也有要求。
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到本店。质量负责人或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按要求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担任。
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处方药的,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处方药营业专区,其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专区,其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的县(含)以上城区门店,其营业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门店,其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对申报“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该局将组织人员严格按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逐条检查,量化评分,汇总计算得分率,得分率达到90%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据介绍,“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的总量控制在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5%以内,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能授能摘,每二年评比一次。“讲诚信重质量示范药店”在授牌期内,涉及到被药监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示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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