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六十五条。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难点、热点问题,《条例》作出相应规定,其中,考虑到我市目前建设工程管理实际,特别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渠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和规划报批前,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和修改规划前,应当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特别是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在规划监督检查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针对违法建设停工难、拆除难等问题,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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