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困难人群 标准动态调整
我市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实现有效衔接
日前,我市印发《孝感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明确今年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要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通过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并逐年提高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着力构筑“覆盖全面、救急就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扶贫开发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为保障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有效衔接,方案明确了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方案指出,在“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一定比例自然增长,确保不低于同期动态调整后的农村扶贫标准;按照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的相应比例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保证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按规定启动或终止联动机制的反应灵敏、落实到位,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针对贫困群众普遍关心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问题,《方案》也给出了人性化的计算方式。对家庭成员中因残疾、患重病、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刚性需求支出部分设定为劳动力系数折算或定额扣减;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暂时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或暂缓动态调整;对于人均纯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待遇时间不超过一年。同时,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失独家庭困难补助金等在计算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和社会监督。方案明确,充分发挥扶贫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做好“一站式”的便民服务。同时,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促进衔接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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