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陆法院执行局龚宗洲、辜忠炎承办的(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9号兄妹因房屋权属及分割引发多年纠纷的执行案,被湖北省高院评为“2016年全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2000年,本系同父同母所生的刘兄与刘妹,刘家兄妹共同出资4.2万元购房三间两层,并各居住一层。12年后的2012年3月发生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安陆法院作出涉案房产由刘兄刘妹按居住现状共同共有的判决。刘兄对该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刘兄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兄的再审申请。刘兄一再败诉后,索性将刘妹赶出。刘妹因此再次起诉共有房屋分割。安陆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刘兄所有,由刘兄给付刘妹房屋分割折价款19.7万元的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刘兄夫妇包括注销账户在内的所有账户,发现刘兄在收到判决书次日,将存款10万元转移到其儿子账户中。刘兄的行为因涉嫌拒执犯罪,批捕后,其儿子也主动找到法院代为履行了全部义务。刘兄此时因取得了刘妹的书面谅解,2016年3月刘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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