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文勇 通讯员汤新佳
日前,在孝南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和孝南区农村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邓某、陈某某购买的6.25万尾鱼投放至王母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
去年1月9日18时许,邓某某伙同本村村民陈某某使用丝网(单层刺网)在王母湖团头鲂、短颌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域),非法捕鱼时,被王母湖保护区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执法人员走访调查,邓某某、陈某某捕捞鲤鱼、草鱼等品种鱼重达62.5公斤。邓某、陈某某在非法捕鱼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其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孝南区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邓某某、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责任。该院对邓某、陈某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判决,分别判处邓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限邓某某、陈某某三个月内在王母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投放鱼苗6.25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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