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进来了解→

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今天,湖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及华中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教授陈淑云为您解读湖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一起通过“十问十答”来了解!

“十问十答”解读
湖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1
哪些城市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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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人能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专家点评
我国住房困难主要集中于人口持续流入的大城市的新市民、青年人,其中新就业大学生是最迫切的住房需求者,也是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解决该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就抓住了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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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建在哪儿?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家点评
提高职住在空间上的匹配度,降低通勤成本,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居住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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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租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具体标准等。
建立科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既让租户租得起,又让企业可持续经营,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5
可以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吗?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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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质量怎么保障?可以交易吗?
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7
房源从哪里来?
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新增建设方式:一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六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七是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配建。
存量盘活方式:一是商业、工业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二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三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统租存量市场房源。
专家点评
创新房源筹集新渠道,通过存量盘活,提高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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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项目审批有哪些创新?
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
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专家点评
开通绿色通道,建立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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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哪些创新性政策支持?
▶土地支持
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财政支持
积极引导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
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金融支持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城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10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责任如何分工?
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项目落实、房源筹集、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湖北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北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湖北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沈怡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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