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

为切实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鄂民政函[2016]152号文件精神,对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鄂政发[1982]138号)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参照汉川市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从2016年9月起,分别由单符合、双符合原标准每人每月135元和20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进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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