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与法同行》

两起案件皆因伴侣隐瞒借款事宜而起,可为何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做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带来哪些改变,敬请关注本期《与法同行》——解读《民法典》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以往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比较疑难的问题,常常因为无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及时得到化解,此次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天的节目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节目的一开始咱们先看一条拍摄于2019年的新闻视频。

视频中这位女士一直在哭诉自己没有借钱,为什么要她来还,但是警方调查显示,这名女士的丈夫因公司需要借了这笔钱,而这家公司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是向伴侣隐瞒借款事宜,再来看看下面这起2018年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同样是隐瞒借款的事情,为何两个案例却有了不同的结果,上一个新闻视频是2018年1月18号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江苏省南通市审理的首个“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现在实施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吸纳了这一司法解释,那么现在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请到了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邬建强,来听听邬律师的解答。

邬律师告诉我们《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民法典》也做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债共签”这个原则其实在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比如说银行在处理夫妻一方贷款时,就要求双方共同签字,来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引入这一原则,也符合当下发展的趋势,杜绝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风险防控和保障交易安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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