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防控期间 疫情防控商品等涨价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孝感日报讯 记者董晓芳 通讯员宋桂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疫情防控商品、食用农产品等,凡涨价的,将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1月27日,记者从孝感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省25日下发“新型肺 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1月24日启动)、II级(1月22日启动)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 、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按《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意见》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意见执 行。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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