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工商登记“五证合一”

 9月27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再升级,继去年9月10日全面实行“三证合一”后,再度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自今年10月1日全面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一致,即: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

据了解,“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沿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机制,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不变,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规则不变,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改革后原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三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予收缴。

在全国统一的过渡期内(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需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可继续使用原发证照办理,也可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另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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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茹涵 )

(作者: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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