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孝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孝感市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落实《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2016〕13号)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安监发〔2016〕60号),市安委会制定了《孝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孝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和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16〕13号)和《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6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增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专项整治。

1.组织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的摸底排查,建立档案,排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地安办。

2.召开专题会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召开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危险特性的宣传教育,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督促从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严格安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公安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规定,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及其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要切实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要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各地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码头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整治内容11项。

1.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2.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6.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7.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9.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10.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11.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1.加强化工园区的规划和管理。今年,未建立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必须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的有关规定,由政府发文确定化工园区的范围,并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强园区安全管理。对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迅速搬迁到园区,或者转产、关闭。

2.开展化工、医药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医药企业“自动化提质、专业化提能”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监函〔2016〕18 号)要求,推动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自动化控制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升,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组织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4.指导企业开展新工艺反应风险评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

5.继续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今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的安全检查,企业要严格安全管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保、建设、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方案报市安办。

(二)自查整改(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自查阶段,各县(市、区)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各县市区安办汇总后报市安办。

    (三)集中整治(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隐患要逐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治销案,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分级进行挂牌督办。

    (四)总结提高(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安委会将分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抓好本地本行业领域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实效。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配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教育、经信、公安、环保、建设、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消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抓好检查督办。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作配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督查或开展联合执法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0月8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联系人:姜馨,联系电话:2280479。

(作者: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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