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营运车被刑拘 终生不得再营运

        2019年05月22日孝感交警直属一大队骑警机动队在长征南路北涵洞口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14时23分,执勤民警查获一辆黄色号牌为鄂K130**的“南俊”牌中型自卸货车沿长征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征北路与北涵洞口,排查到该车驾驶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且该驾驶人驾驶的是一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的机动车。随后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经查驾驶人叫彭某某,通过酒精测试仪检测出驾驶人彭某某的酒精含量达到2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驾驶人彭某某带至孝感市航天医院抽血取样,5月23日通过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出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6.96mg/100ml,达到醉驾后驾驶,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醉驾中心于2019年5月23日对彭某某刑事立案侦查,并于5月29日对彭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并对彭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驾10年,且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移送孝南区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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