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春运最后一天,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肖港中队强化路面管控,连续查获5起“失驾”重点违法行为。
1日9时30分,饶某驾车在107国道辖区路段被查获。经查,饶某的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民警依法对其记6分,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10时10分,邓某驾车被查获,其驾驶证状态为“停止使用注销”,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10时38分,刘某驾车因其驾驶证逾期未参加审验,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10时45分,都某驾车因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被民警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11时11分,袁某驾车因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据悉,“失驾”是指曾经取得过驾驶资格,但因法定事由被禁止驾驶机动车,具体包括:因醉酒驾驶而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驾驶员在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时,如超速50%以上而被一次性扣除12分,被违法处理窗口暂扣其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暂扣的;驾驶员因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等原因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
我市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失驾”人员仍驾驶机动车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失驾”等同于“无证驾驶”,当“失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多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其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我市交警提醒,“失驾”人员不要心存侥幸,会开车不等于能开车;“失驾”人员家属要加强对私家车的管理,不要让“失驾”人员在“失驾”期间违法驾车。
来源:孝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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