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放置的电线杆“惹上事了”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8年7月27日,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安陆市李店镇小学路段时,与放置在路北侧电线杆相撞,电线杆低端露出的钢筋造成陈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其是靠路边正当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应由电力部门承担全部损失;电力部门认为,电线杆只是放置在路边,根本不影响道路正常行驶;故陈某诉讼到法院,请求判决电力部门赔偿其各项损失69934.79元。

李店法庭受理该案后,实地到现场勘查并经走访了解到:这根电线杆是供电所用于替换社区老设施遗留下来的旧电杆,放置在此已有几年时间了。国网湖北安陆供电公司向法庭解释道:电线杆是其下属乡镇供电所几年前放置,一直没有及时清理。

本案中,陈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自身观察不仔细,未确保行驶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是放置该电线杆的供电所,不是供电企业,但供电企业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供电所的行为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法庭通过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厘清各自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由电线杆权利人国网湖北安陆供电公司给付陈某27000元赔偿费的调解协议,国网湖北安陆供电公司当庭兑现了上述赔偿款。

法官提醒:在双方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不仅要守法用法,还要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自我保护,更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做好防护与警示义务,力争供电企业不再“受伤”,行为人不再受损,在新时代的征程中,不断践行法治,共同绘画出新时代新生活的一幅幅和谐美丽画卷!

法官说法:作为供电企业,必须深人了解下列法律法规知识,以利于今后工作中更好地规范其自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 m的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道路两边禁止放置与交通无关的物件,即使放置也应当采取设置明显标志或其他防护措施,以避免出现本案事故。但电力部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本案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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